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發(fā)改財金〔2018〕1026號)
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省有關部門,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發(fā)展改革委,洛陽市信用辦:
現(xiàn)將《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組織實施。
2018年12月12日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信懲戒機制,鼓勵信用主體不斷完善自身信用,依法履行社會誠信義務,規(guī)范信用修復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號)要求,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和規(guī)范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財金規(guī)〔2017〕1798號)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內,主動糾正其失信行為,按照一定條件,經規(guī)定程序,獲準撤銷失信記錄或縮短失信記錄使用期限,重建信用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機構,是指依法對信用主體的違法行為作出認定或處罰的行政部門、作出判決的司法機關。
本辦法所稱信用修復申請,是指存在失信記錄的信用主體在糾正了失信行為后,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撤銷失信記錄或縮短失信記錄使用期限的請求。信用修復申請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條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統(tǒng)籌全省信用修復工作,加強信用修復監(jiān)督管理,推動省級部門(單位)研究制定相關領域信用修復實施細則。
第四條 信用修復遵循“誰報送,誰組織實施”的原則。省級部門(單位)報送的失信記錄,由省級部門(單位)組織實施;省轄市報送的失信記錄,由省轄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組織實施;省直管縣(市)報送的失信記錄,由省直管縣(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信用修復條件
第五條 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信用主體已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完成有效整改經信用修復機構確認取得明顯成效,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ǘ┬姓幜P信息公示時間滿三個月;
?。ㄈ┬庞眯迯蜕暾埲颂峤弧缎庞贸兄Z書》(見附件1),并通過“信用河南”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企業(yè)已進入破產程序的;
?。ǘ┰谕恍庞眯迯蜋C構內,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或司法判決違法的;
?。ㄈ┐嬖趪乐厥判袨榈?;
?。ㄋ模┬庞弥黧w拒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第七條 信用主體嚴重失信行為由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按照國家、省制定的信用主體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和程序認定。
第八條 失信主體有下列主動自新行為記錄的,可以作為信用修復申請的重要參考:
?。ㄒ唬┓ǘù砣藚⒓有庞眯迯团嘤柕?
(二)主動接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授權的全國性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全方位、多層次信用修復協(xié)同監(jiān)管的;
(三)主動提交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認定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第三方信用報告的;
?。ㄋ模┲鲃咏邮芙浬鐣庞皿w系建設牽頭單位認定的信用服務機構提供的信用修復輔導的;
(五)縣(市、區(qū))以上國家機關、群團組織認定的公益服務、慈善捐助榮譽的;
(六)國家和省規(guī)定可以作為佐證材料的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修復程序
第九條 信用修復程序如下:
?。ㄒ唬┨岢錾暾?。申請人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見附件2)和相關改正行為、責任履行等證明材料,并提交一個月內在“信用中國”或“信用河南”網站下載的《信用查詢報告》。
?。ǘ┦芾砩暾?。信用修復機構接收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申請事項的適用范圍以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并確定是否受理。
?。ㄈ┳鞒鲂迯鸵庖姟Q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復機構根據(jù)申請人整改情況及管理要求,在五個工作日作出修復意見。情況復雜需延期的,經信用修復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累計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ㄋ模┕?。同意信用修復的,信用修復機構在門戶網站或“信用河南”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其他信用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修復機構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重新審定申請人失信行為及評估整改情況并作出修復意見。
?。ㄎ澹?shù)據(jù)處理。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后,信用修復機構將信用修復信息納入本單位信息系統(tǒng),同步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河南省信用中心提供《信用修復決定書》(見附件3)。河南省信用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復決定書》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完成數(shù)據(jù)更新。
第四章 數(shù)據(jù)、資料管理
第十條 信用修復機構明確專人管理信用修復記錄處理檔案。將申請表、相關申請材料、有關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等編號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河南省信用中心明確專人做好信用修復記錄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責任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供申請信用修復有關材料,未真實反映情況,造成修復失當?shù)?,由信用修復機構將其失信信息進行記錄,并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信用河南”網站公開。
第十三條 信用修復機構違規(guī)認定信用修復的,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可撤銷已作出的信用修復并責令信用修復機構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移交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并依法依規(guī)將信用修復機構和相關負責人的違規(guī)記錄納入誠信檔案;逾期不改正的,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機關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省轄市、直管縣(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5日發(fā)布實施。